一生福報/記者徐煒竣 邱水文台北報導

113/07/19(五)上午9-12 點 立院紅樓 101 室(中山南路一號)舉辦論廢死刑不具合理性 公聽會,
請讓立法院三讀通過最嚴重犯罪行為維持死刑的必要性,重視被害者人權,建立全民信心與應有之法秩序」立院公聽會。

「死刑廢除與否?應由立法院決定,不是由大法官決定」當今不論是官僚、財團、還是司法等,霸凌的理由只因為是社會弱勢,就可以任意霸凌!毫無公平正義可言。鼓勵殘害他人性命的理由,更是天賦人權,國家不可隨意剝奪,對於加害者權力的保護,運用社會資源無盡上綱!

然而被害者的人權與被害者家屬的創傷的責任應該誰來承擔? 是誰給予這些加害者傷害與殺害被害者的權利呢?不正是社會制度不公,仲裁者落實能力不善所造成的嗎?

如此諸多制度不公的狀況下談廢死的天賦人權,毫不提及被害者的人權與對被害者家屬的責任,是否太過假仁假義慷死者與家屬之慨,也過度逃避國家應有的承擔責任。

反對死刑廢除不是復仇,而是希望落實責任與發揚良善價值,而不是任由法令缺失反致鼓勵加害者將人弄死,而不敢留殘,因爲弄死,死無對證又便宜,加上廢死後,反導致任何人都沒有責任,倒楣的永遠只有死者跟家屬! 如若公平正義得見,落實在社會中的每一處,生活中的每一刻,人人心中不再對政府有怨恨,相信政府會是公正的仲裁者!到那時談廢死才有意義,也因此下週7月25日的大法官釋憲並不能立即做到這些公平正義的落實規劃,所以應該將這樣的第一線民眾的聲音,帶到立法院來討論,完善所有公平正義的諸多配套之後,才能夠討論是否需要廢除死刑。否則以現階段社會現狀,並無法保護任何被害者權益的狀況下,保有死刑仍是不可或缺的一道工具。

再者,我們以被害人權之觀點來觀察,用刑事犯罪行為係故意行為因為惡性關係重大!除刑事犯罪行為應該加重其刑之外,應該在民事賠償責任上也提高賠償金額為過失傷害及致人於死的三倍!並新增制定在民法第184條之一規定中!以儆效尤。 不應該再用填補損害法則來作為損害賠償之唯一依據。 仍有必要審酌惡性關係重大,才合理。 同時是把人弄死跟弄殘,所需要付出的賠償差太多:像卡車司機來回把人弄死,就是因為現在的設計不合理。根本原因就是目前為止沒有前開將人弄死的賠償要高於弄殘的賠償三倍賠償金額之法制,這樣將造成加害者故意要把人弄死,現行民事賠償的法律只重在填補損害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一來鼓勵人命不值錢,
二來鼓勵殺人滅跡,
三來死無對證,好處多多。
故而為真正實現保障被害人權之憲法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22條規定保障所有人安全及生命、身體權利,不再發生為了減輕損害賠償而把被害人弄死之事情,我們協會主張處罰處以故意弄死及弄殘之加害人應該增加為三倍之損害賠償之懲罰。
簡單來說有八個法制未建利且無法救濟而造成個案公道正義不彰:包含(1)法醫/醫療 (2)土地測量 (3)稅務/金融 (4) 軍冤 (5)陪審制度 (6) 被公權力霸凌 (7)被財團欺壓  (8)被司法迫害等。尚未完善我們的法制與落實國家的配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