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福報/記者徐煒竣 陳宜靚報導/攝影記者邱水文

立法委員林月琴委員、李坤城委員、林楚茵委員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及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共同召開公聽會,據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及任何人不得報導或揭示涉及遭遇不當對待、施用毒品、家事親權事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案件等兒少姓名及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當時本條文立法精神係為保障遭受四大類負面事件之兒少隱私權,避免其因身分遭受辨識後造成二次傷害。但近年家外(托嬰中心、幼兒園、國小以上校園等)不當對待事件頻傳,原69條規定雖立意良善,但媒體報導時往往擔心因揭露加害人身分,可讓外界反推受害兒少身分而不敢報導。因此,本次公聽會,希望藉眾人之力討論出解決方式,令媒體報導有所依循,並同時兼顧社會大眾及潛在受害者知情權,避免無辜兒少再度受害,也能防止法令保護「加害人」的反效果。

林月琴委員表示,「本辦今年3月接獲公民團體及家長陳情,111年6月臺北市某幼兒園負責人兒子,以老師身份照顧多名幼兒時,疑似對幼兒猥褻性侵,至112年加害老師收押前,受害幼兒已超過13人!111年據悉媒體有得知此案,卻因為兒少權法69條規定不敢報導,因而未能讓該園其他家長及社會大眾得知此案件。我認同69條當初立法是為了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隱私,立意良善,但前述案件實屬令人痛心!我認為是否應該修法露出部分訊息,避免因維護單一個案權益而損害更多兒童權益!希望公聽會能討論出揭弊型報導如何定義?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間如何裁量報導標準?報導程度與尺度如何衡量?是否制訂相關例示框架或例外條款?」

李坤城委員表示,「為了平衡兒童隱私與公共利益,我們必須確保兒童在面對不當對待時能夠得到足夠的保護,同時也需要讓公眾獲得必要的訊息,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因此,我們應該討論如何在保護隱私的同時,也能讓揭弊型報導得以進行,以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所以『制定報導標準』是必須的!對於媒體來說,處理兒童不當對待案件的報導是一個敏感的議題。我們應該在保護兒童身份的前提下,提供足夠的資訊讓公眾了解事件的嚴重性和後果。所以媒體的高度自律,是保護孩子的另一道防線,媒體對於兒少隱私權的維護和言論自由是沒有衝突的。政府需要進一步制定明確的報導標準和裁量規範,讓合理的資訊能夠傳遞給公眾,同時保障兒童的隱私和安全。所以今天我們要聽聽專家的意見,透過適當資訊揭露,使大眾知曉以做警惕或借鑑,也避免特殊案件石沉大海,以致無法讓民眾瞭解其受害情形。」

林楚茵委員表示,電視台在報導兒少事件時,尺度必須慎重自律以符合法規。然而,法規界線往往不明確,使得電視台因與主管機關認定不一致受罰。為了避免違法和罰款,電視台有時候選擇不報導兒少事件,但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值得深思。林楚茵委員以恩恩案、剴剴案為例,一開始都是先在網路平台討論,電視台還會被民眾罵說「都不報」,到了討論一定程度,社會發現事態不妙才願意報導。林楚茵委員也提醒,相比電視台本身設有編審、自律的單位,且還有主管機關罰緩或拒絕換照,沒有主管機關的網路平台才是最需要多注意的。林楚茵委員指出,上次兒少福利法第69條修正已是2011年,當時修法是為保護兒少被害者,但時過境遷,原本想保護被害者的法律,現在卻變相成為保護加害者,面對這種意料之外的效果,現在是時候討論修法。林楚茵委員建議,修法時可考量在條文中加入「報導具示警作用」的免責條款,讓具有揭露示警性質的報導不必擔心受罰,才能揭露加害者,避免下一位兒少受害,讓兒少福利法真正落實保護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