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謝福祐報導】

在現代生活中,電動滑板車作為許多人的日常交通工具,為追求交通便捷帶來便利。然而,最近臺中市一名男子卻因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而觸犯法律。

近日,臺中市警察局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在凌晨5時許,在中區的三民路與光復路交叉口發現一輛雙載的電動滑板車。當員警攔查其他車輛時,該名男子立即將腳踩地,與同行的女性友人從路口中央步行至騎樓,企圖逃避員警攔查。然而,這一行為引起員警的注意,並經過攔查後發現洪男(48歲)身上散發出濃烈的酒精味,因此要求他接受酒精檢測。洪男擔心酒測值超標,因此拒絕接受檢測,員警根據法律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舉報,並查扣所使用的電動滑板車。

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年義所長提醒,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等其他個人行動器具屬於其他慢車,違者可依法處以罰款。市民應遵守交通法規,不論交通工具類型,喝酒後都不應該駕駛,以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